离婚女方不想要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如果离婚女方如果不想抚养孩子怎么办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2月24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港抚养权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黄某为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徐某为成都人。黄某与徐某婚姻诉讼纠纷一案,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审理判令婚姻解除,并作出命令,将子女黄某洋的管养、照顾及管束权批予黄某,徐某有合理探视权。
因黄某洋随徐某居住在成都市,命令生效后黄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命令并裁定该案由高新法院执行。
图源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接收该案后,承办法官李俊毅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于2024年8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徐某抵触情绪较大,临时借故未到导致调解未成,并激化了申请执行人黄某的不满情绪。在后续与法院的沟通中,徐某仍然拒不配合,提出黄某不具备抚养能力、黄某洋不适应香港生活教育、徐某母亲身患重病不舍得孙儿等理由,明确表示拒不执行。
虽然徐某拒不执行的态度明确,承办法官站在徐某单亲母亲的角度与其谈心沟通,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徐某关切的子女移交后抚养教育、探望权及其他婚姻诉讼未决问题一一剖析,对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终于使徐某认识到执行裁判对子女成长的有利之处,逐渐打开心结,态度发生转变。
2025年1月,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对子女移交后如何抚养教育及徐某如何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协商解决了双方关心的其他婚姻诉讼未决问题,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明确在离婚案件中要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本案既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又涉及抚养权移交后的探望,执行不当不但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还可能因地域特殊性导致的探望困难等问题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当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以释法说理为主,以司法惩处为辅,只有善于从被执行人的角度考虑并解决问题,才能有效化解被执行人的心结,促成其主动履行,最终在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的同时保障好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离婚女方不想要孩子需要什么条件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