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解读民法典九
婚姻家庭篇: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和财产继承的规则
2024年9月22日
夫妻关系是亘古的话题,大家也都了解,新中国以来我们倡导夫妻关系平等、一夫一妻制,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东汉梁鸿式的生活是我们每个人的向往,夫妻在家庭关系是平等的,但是同样的义务也是相对应的。今天就讨论一下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和财产继承的规则,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认定。
一、法条分析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条的规定十分明显,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的规定,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生一方死亡情况下,另一方无遗嘱,那么首先共同财产要分割一半为另一方,针对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财产产生继承,而且夫妻双方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是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果是夫妻一方立有有效的遗嘱,那么就需要遵守遗嘱规则进行分割财产,同样,继承关系产生的财产只能是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共同共有的还需要分割,也就是夫妻双方不管是离婚还是解除关系,原则上是对半分割,如果一方有错误照顾无错方或者女方、子女一方的原则。
二、参考案例
案例一:案号(2021)内0102民初14110号。无约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对外债务的追索权
案例分析:本案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认定更具有代表性,虽然一方已经身亡,但是夫妻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同理,如果是债务,夫妻一方去世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就另一方的财产范围承担债务,如果说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理应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会因为一方的去世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完全丧失。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潘胜利因资金需求向原债权人王香兰(已故)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条,王香兰(已故)离世后就尚欠款被告潘胜利再次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刘景芳出具借条及《借款偿还协议》,上述行为表明被告已实际收到出借款,王香兰(已故)已依约履行了债权人的出借义务。本院认定上述借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潘胜利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的合同义务。
虽然本案借据系被告潘胜利另行向原告刘景芳出具,但案涉借款系王香兰(已故)与原告刘世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向外出借,在无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包括其他继承人可享有的遗产份额,在王香兰(已故)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在继承份额范围内依法向被告潘胜利主张归还。经查明,王香兰(已故)现存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为本案原告刘世杰、刘景芳,据此,依据法律规定及原告的诉讼主张,原告刘世杰、刘景芳以债权人名义主张被告潘胜利偿还尚欠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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