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判定~民法典2020年夫妻共同债务
转自:湖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婚内一方举债,配偶到底要不要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关于哪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应认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问题,民法典第1064条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这对夫妻而言,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对债权人而言,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其次,夫妻一方举债且数额较大的,由债权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这对配偶而言,从立法上是为了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对债权人而言,立法上告知举证义务也有利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找你借钱,切记要先审查借款人的婚姻关系,首选的方式是让夫妻共债共签。如不能满足共债共签,债权人就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应当在出借款项之后注意收集、保存相关有利证据。法官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会根据该债务的形成、用途,并结合债权人及配偶一方的举证综合考量认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旧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判定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