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能否被执行?
以案释法
在司法实践中,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等,这种情形下,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执行过程
近日,本院受理一起交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始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无法与陈某达成一致的还款计划,陈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法律文书,督促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不以为然,始终躲避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在梳理案情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与其配偶开了一家公司名为“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故通过银行查询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发现张某某配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冻结其配偶名下账户,并依法向张某某及其配偶送达冻结裁定等文书。后执行法官通过联系张某某配偶,但其配偶拒不配合本院执行并对本院冻结账户的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告知其冻结其名下账户理由有三:一、被执行人张某某与其自2013年至今始终保持婚姻存续状态,且未有分割财产协议等特殊情形。二、被执行人张某某与其配偶开有一家公司,名为“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任总经理,其配偶任董事,并且公司也由两人实际经营。三、通过查询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发现自案件生效后其配偶与被执行人以及该公司具有密切财务往来,证明该银行账户存款收入来源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及主要支出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上述内容均有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流水等加以佐证。张某某配偶无言以对。执行法官告知其若其丈夫仍拒不履行义务,后续会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司法拘留等措施,甚至会影响子女后续学业及就业,劝告其切勿因小失大。张某某配偶遂当即承认该账户存款系夫妻二人经营公司的银行账户,表示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扣划以偿还其丈夫债务。
至此,最终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圆满结束,实现真正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官心语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利益保护对执行债务人应有部分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执行共有人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仍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但执行共有人财产应审慎采取措施,充分保障共有人的异议权利。在保证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多方查证线索、掌握实质性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后,采取应对性执行措施,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结果,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原标题:《【以案释法】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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