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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如何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离婚了怎么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2024-11-04 20:15 分类:抚养 阅读:
 

在家庭法律事务中,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确定往往是离婚后双方最为关切的问题。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跨越内地与香港的抚养权纠纷案例,深入探讨司法管辖权的认定、准据法的适用以及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判定。

本文将由秦嘉泽律师团队提供专业分析,带您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判决依据。

耿某1(香港居民)与小赵(大陆居民)婚内生育了耿某2(香港居民),在耿某2十四岁时,双方离婚,由小赵抚养耿某2,小赵与耿某2常年居住于广州市。离婚一年后,耿某向广州中院起诉,要求将耿某2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并要求小赵支付每月10000元抚养费。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司法管辖权的认定;二、涉案准据法的适用问题;三、涉案抚养费的认定。

首先,如何认定本案司法管辖权?本案为抚养权纠纷,耿某1与被抚养人耿某2虽然均属中国香港居民,但被抚养人耿某2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耿某1选择在广州法院进行本案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本案并不适用“不方便管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本国法院放弃司法管辖权必须同时符合的六种法定情形,鉴于涉案争议的抚养权纠纷发生在广州,且被抚养人耿某2经常居所亦在广州,本案亦不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困难,故本案不宜放弃管辖权,秦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如何认定本案的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抚养人耿某1与被抚养人耿某2虽均为香港居民,但耿某2随其母秦某长期生活在广州,而出入境记录情况反映耿某1自2011年至2016年以来每年超出2/3时间在中国内地生活,足以认定耿某1在中国内地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且是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因此,适用抚养人耿某1与被抚养人耿某2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实体问题并无不当。

最后,如何认定抚养权及抚养费?经询问十五岁的耿某2后,耿某2明确表示更愿意跟随小赵生活,因此耿某2继续由小赵抚养。因耿某1不享有抚养权,故法院对其要求小赵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离婚了如何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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