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抚养人指的是谁 直接抚养人就是监护人吗
谁是合格的监护人?本文从虹口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捋清了思路。
(一)
小花年幼时,父母离异,她随父亲和爷爷共同生活。小花中考前夕,父亲意外死亡,剩下她和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小花母亲得知后,希望将她接回自己身边生活。但在为小花办理升学手续和其他银行业务时,小花母亲却因“不具有监护人身份”屡屡遭拒。为此,小花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的监护人由爷爷变更为自己。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的、当然的监护人,具有保护、监管未成年子女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地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以亲子关系为基础,无需批准或申请即自然取得,不受父母婚姻关系或生活状态的变化影响。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负担的抚养、照顾义务可能有轻重之别,但其法定的监护之责并不能因此减免,其监护人资格也并不因此丧失。
本案中,小花父母虽已离婚,但未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仍然是小花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身份不因婚姻的解除而丧失。小花父亲死亡后,小花的爷爷在客观上担负起直接照顾、看管小花的职责,但并不能因此取得监护人资格,小花的监护人仍然为其母亲。因此,小花的母亲无需提起诉讼变更监护人,其原本就拥有小花的监护人资格。
(二)
宁宁12岁的时候,父母在一次争执中发生肢体冲突,父亲错手杀死了母亲,锒铛入狱。爷爷承担起照顾宁宁的担子,年逾70的爷爷到法院申请撤销宁宁父亲的监护权,由自己担任宁宁的监护人。考虑到宁宁已经年满8周岁,专门征求了宁宁本人的意见。最终,宁宁的监护人由父亲变更为爷爷。
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发挥其监护职能的情况下,就需要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宁宁的母亲已经死亡,父亲不具备监护的现实可能性,客观上丧失了监护能力。指定爷爷作为宁宁的监护人,既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宁宁各项民事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保持宁宁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的稳定,助力其健康成长。
(三)
陈老太已至耄耋之年,年轻时生育了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已过世,唯一的孙女户口虽仍在陈老太的私房中,但祖孙俩的往来并不频繁。前不久,陈老太的私房动迁,陈老太作为产权人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孙女认为,奶奶年事已高,且其身患高血压多年,精神状态明显不佳,难以理解动迁安置、征收补偿等政策问题。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陈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担任其监护人。经司法鉴定,陈老太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女的申请事项。
本案中,陈老太虽然年事已高,且患有基础疾病,但均不足以影响其行为能力。如陈老太确实对相关的征收安置政策理解困难,可以就该特定事宜咨询或者委托有经验的人作为代理人,但无需为其指定监护人。
(四)
陈女士的丈夫薛先生数年前突发脑出血,留下严重后遗症,婆婆主动承担起照顾儿子的重担。婆婆去世后,单身多年的小叔子继续照顾哥哥。陈女士对小叔子的照顾并不满意,也担心小叔子担任了监护人会擅自处分丈夫婚前所购的房产。她希望将丈夫送到专业的护理机构,但遭到小叔子反对。小叔子认为将哥哥送入疗养院不利于其病情。为此,两人均向法院申请担任薛先生的监护人。法庭上,小叔子当庭承诺不会擅自处分哥哥的财产,陈女士在权衡之后撤回申请,小叔子被指定为薛先生的监护人。
本案中,陈女士已经多年未与丈夫薛先生共同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并非是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选择,且陈女士的监护意愿并不强烈,故而本案最终指定薛先生的弟弟为其监护人。
(五)
李老四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未能娶妻生子,需要长期服药维持病情,残疾证上载明的监护人为其父亲。父亲过世后,兄弟姐妹忙于自己的生活,李老四没有监护人。之后,他开始不加节制地酗酒,最终,李家大哥上门看望时,发现李老四已经在一堆酒瓶中没了气息。此后,李家兄弟又因为李老四名下的房子引发继承纠纷。
本案中,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李老四的父亲死亡后,在新的监护人被确定之前,其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承担临时监护之职。
(六)
吴某的妻子不幸身故,留下年幼的儿子小吴由吴某独立抚养。吴某沉溺于吸毒,无力照看年仅4岁的孩子。之后,吴某被强制戒毒。小吴的外婆申请撤销吴某的监护资格并担任小吴的监护人。此后,外婆以小吴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向小吴支付抚养费。本案中,不论是强制戒毒还是丧失监护人资格,均不影响吴某对小吴抚养义务的履行。
新民晚报记者袁玮通讯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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