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赡养老人案例
- 1、母亲有二儿四女,母亲一直跟着我,老了就由我一个人抚养吗?
- 2、老人有5个子女,却只要2个儿女出赡养费,为何他成了大儿子的摇钱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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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有二儿四女,母亲一直跟着我,老了就由我一个人抚养吗? (一)

最佳答案赡养老人答疑
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唐若愚 李华
赡养老人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产生家庭纠纷的热点问题。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刊登3个案例,看法律是如何解析赡养问题的。
[案例] 无血缘关系就无赡养义务吗
75岁的郭老汉,共有7个子女,其中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带过来的,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这7个子女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先后与上述几个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但子女都没有最终履行。年5月,除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外,老人要求其他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给他70元的赡养费。而4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理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为此,郭老汉只好来到为自己讨公道,依法判决上述6个子女(包括4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郭老汉赡养费50元。
[解析]
4个继子女之所以也被判决应无条件赡养原告郭老汉,原因是这4个继子女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抚养大的,这些子女与郭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自然血缘关系,但是,已形成了拟制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
[案例] 不尽赡养义务能否继承遗产
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某村的刘、焦夫妇二人,有子女4男3女,7名子女全部结婚成家。老两口随三子刘平和四子刘铁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长女、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费用。但是,身为大儿子的刘生却以兄妹多,先让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年,刘、焦夫妇为此去找大儿子说理,将其告到。经主持调解,大儿子刘生同意赡养老人。可刘、焦夫妇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在法庭上的承诺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内心根本没有把赡养父母当回事。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后,没过多久就又把他们赶了出来。这样,老两口只好再到三子和四子家轮流吃住。
年l月,刘老汉去世,焦某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轮流居住生活,看病住院的费大儿子从来不管。年3月,焦某也因病而故。丧葬费绝大部分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大儿子基本上不理不问。然而,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有余元遗产存在银行,便想全部侵吞,并与妻子偷偷到银行取走,正好被其他兄妹发觉。在他不愿交出其母遗产时,其他六兄妹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焦夫妇的三子和四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大,应分别继承母亲遗产元;大女儿与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看望、照顾老母,并与三子和四子共同负担了母亲的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元;而大儿子刘生除老父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因此,他虽然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只能继承母亲遗产元。法庭宣判的同时,又判决本案受理费元由大儿子刘生负担。
[解析]
此案不仅涉及《婚姻法》,而且还涉及《继承法》等其他法律。母亲焦某的元遗产之所以被分别判给了她的7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这是除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根据《继承法》的具体规定来判决的。比如,《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 赡养人的配偶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80多岁的张老太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小儿子夫妇生活。年5月,小儿子出公差拉货不小心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部门按抚恤政策发给小儿媳妇抚恤金3万元,其中有1.2万元是作为扶养张老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小儿媳妇不但不将婆婆的1.2万元送给,而且,还以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公婆的义务了。看到这种情况,张老太的长子与次子就去做弟媳的工作,希望她能回心转意。可是,任凭怎样规劝,弟媳不但不答应,连发给婆婆的l.2万元抚恤金也不愿交给婆婆。为此,张老太与两个儿子只好将她告上法庭。通过审理,法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小儿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原来也有法律规定。
[解析]
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这不但对大多数公民来说弄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那么,具体在哪些法律中有规定呢?笔者通过查找资料和有关法官,得知这些规定不仅在《婚姻法》中有体现,而且也体现在《老年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比如,《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还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责无旁贷,应依法尽到协助赡养义务。本案中,张老太小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对公婆尽赡养的义务。
老人有5个子女,却只要2个儿女出赡养费,为何他成了大儿子的摇钱树呢? (二)
最佳答案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可还有句话说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尤其在多子女的家庭,赡养老人的责任分摊从来就不是一件顺顺当当的事。
有的家庭子女争着抢着对老人尽孝,而有的家庭子女对赡养老人的问题忙着甩锅,而更多的家庭则是对于赡养老人责任划分的互相推诿,最终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泯灭了多年的骨肉亲情,变成了反目成仇的陌生路人。
在福建南平市顺昌县,有一位81岁的老人,他一辈子共育有5个子女,一头一尾是女儿,中间三个是儿子,老伴在1991年去世后,此前老人一直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但今年三月份老人为了落叶归根就回到了顺昌县的老家,和大儿子(老二)一家共同生活。
但是老人却求助于当地司法所和调节家庭纠纷的节目组,指明只要求小儿子和小女儿(老四和老五)出赡养费,老人明明共有五个子女,为何这么偏心只要小儿子和小女儿出钱赡养呢?老人说起了事情的原委。
当时家里子女众多,家境窘迫,当初大女儿和大儿子为这个家付出很多,把机会让给了下面的弟弟妹妹,所以小儿子小女儿上了大学,现在两个人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所以老人认为小儿子小女儿享受了家庭对他们的付出,现在轮到他们付出的时候了,至于老三由于也没有享受到机会,至今一辈子未婚,孤身一人,自己生活都很困苦,所以老人不要求老三做出付出,算是对他的现实状况理解。
面对老人的诉求,在联系到老四和老五的时候,他们对此说法予以了否定,情况并非如此,经过两边对照,老人至今确实在老二大儿子家生活,老四老五按照实际开支情况,每人每月给大哥500元,但被大哥拒收了,因为大哥认为每人500元太少,自己要给老父亲吃喝,还要给老父处理污物之类很不容易,所以要求两人共给3000元,两人为此拒绝了大哥的狮子大开口。
老四老五表示自己也是工薪一族,也要养家糊口,大哥不合理的要求让人无法接受,不仅如此,老四老五指责大哥曾要求两人共同出资30万“买断”父亲的养老,意思出了这笔钱父亲的赡养就不用他们管了,而大哥正好当时想用这急缺的30万用来创业,这又被老四老五拒绝了。
老五小女儿夫妻俩是当地学校的老师,比较注重声誉,而大儿子就经常怂恿自己老父亲去小女儿学校闹,要挟小女儿夫妻俩出钱,给小女儿夫妻俩在单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声誉影响,为此,小女儿夫妻俩也加深了对背后怂恿父亲的大哥的恨意,在老四老五看来,自己老父的这一系列所言所行都是老二大哥在背后挑唆,这完全暴露了大哥不顾亲情,只是想借老父亲之名行敛财之实罢了。
事情经过不复杂,无外乎就是老大大儿子怂恿父亲表示当年小儿子小女儿享受到大家让出的机会上了大学,他们现在有了更好的未来,所以他们俩理应承担起父亲的赡养责任。
从情理上似乎说得过去,但别忘了,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存在是谁独有的,只能说每个子女的能力大小不同,有能力的多出一点,没能力的少出一点,大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自己的父母安顿好晚年。
可在大哥和老人眼中,当年让出机会和资源给最小的儿子女儿上了大学,这算是一种资源置换,谁享受到了机会,谁就应该现在负担起老父的赡养,这并不像是一家患难与共兄弟姐妹应该有的气氛,亲情荡然无存,剩下的只是大哥背后的算计以及老人被利用的心酸。
本来对于赡养老人,众子女就应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不分彼此,哪怕多承担一点对父母的赡养那反而是自己的福气,可大哥却始终认为当年自己为这个家付出太多了,又把上学的机会让给了弟妹,自己失去的太多,自己当年之所以那么做或许是出于一大家子的亲情,以及做长子的担当。
而现在,大哥却将当年自己的付出看作是投资,将父亲的养老当成敛财的幌子,利用亲情对弟妹进行要挟,利用赡养的强制性义务对弟妹进行压榨,当大哥说出要弟妹共同出资30万“买断”父亲的养老用以当作自己创业的启动资金时,当年那位一心为家的大哥已经不存在了,现在的大哥浑身带着算计和铜臭味。
从头到尾,我们并没有看到那种无私的亲情,有的只是一种有偿的置换,或许在福建南平乡下,弟妹共同出1000元赡养老人存在金钱不足的地方,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而狮子大开口和所谓的30万“买断”显示的就是一种商业化的讹诈思维,彼此透露出的不是亲情的温暖,而是一种冷酷的算计和无情的压榨。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家庭纠纷赡养老人案例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