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赡养问题__夫妻离婚子女赡养问题咨询
张先生与妻子于2000年离婚,5岁的儿子小张由张先生抚养。后张先生与王女士再婚,王女士对继子小张视如己出,非常疼爱,与张先生一起将小张抚养至18岁。小张因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便外出打工了。后张先生与王女士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王女士问其与小张的继母子关系是否自然终止?答案是否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王女士或小张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王女士晚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仍有权要求继子小张承担起生活费用。
此外,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再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夫妻离婚子女赡养问题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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