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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酗酒离婚女方能得到抚养权吗:男方酗酒离婚后孩子抚养权

2024-09-02 01:00 分类:抚养 阅读: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已生育子女的,就子女不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最后只能到法院解决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时因子女抚养权争议的,除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外,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个原则性指导,如果一方有吸毒、酗酒等恶习的,对另一方争夺抚养权是不是比较有利?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什么才算是恶习?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给出定义,恶习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按小编的理解,恶习一般就是指严重不良的习惯,这种严重不良的习惯,有违法的,例如吸毒;也有不违法的,例如酗酒。

但是,无论是违法的恶习,还是不违法的恶习,如果其自身有恶习存在,与其共同一起生活的人肯定会受到影响。例如吸毒,吸毒的人员存在复吸的可能性极大,有的戒毒多年都无法根除,毒瘾发作时甚至都可能伤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这一点都是众周所知的事实,在日常生活的经常能听说这种事情。

因此,如果一方自身存在恶习的,双方就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将子女判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可能性较大。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莉向法院诉称:陈某莉、刘某胜系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8月16日共同生育女儿刘某乙。2009年9月16日,双方在某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刘某胜婚后非常贪玩,后来刘某胜竟然有多次吸毒违法行为,并且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2013年11月6日,刘某胜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综上,因刘某胜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违法犯罪,已被羁押,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据此,陈某莉起诉请求判令:准许陈某莉、刘某胜离婚;女儿刘某乙由陈某莉抚养,刘某胜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刘某胜答辩称:双方在一起已经有10年了,刘某胜只是一时贪玩犯了错误,现已经受了惩罚,往后愿意以家庭为重,刘某胜希望能与陈某莉调解和好。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莉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虽然刘某胜不同意离婚,但经法院调解无效,考虑到刘某胜有吸毒的恶习,对陈某莉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考虑到被告刘某胜有多次的吸毒的行为,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对此法院确定小孩由陈某莉抚养,刘某胜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刘某胜可每周探视小孩一次。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陈某莉和刘某胜离婚;女儿刘某乙由陈某莉钟某抚养,刘某胜周某甲每月向陈某莉钟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刘某胜可每周探视婚生女儿一次,陈某莉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刘某胜有多次吸毒的恶习,并且还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此,当双方无法就子女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给原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法院判决的理由也正是这一点。

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指导性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首先以该原则来确定抚养权。例如,曾有公开的案例,男方为了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在离婚时故意做了绝育手术,根据司法解释,男方可以优先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但问题是男方还有吸毒的恶习,结果法院仍判决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这一案例也更好的说明了,即使存在抚养权归属冲突的情况下,仍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核心来确定。因为绝育手术后优先获得抚养权是从情感上考虑的,不能牺牲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代价。

另一方面,恶习的范围不仅是吸毒,也有赌博、酗酒、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卖淫嫖娼等等,如果一方有上述的这些行为,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对另一方来说都是比较好的优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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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男方酗酒离婚女方能得到抚养权吗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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