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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过户吗

2024-04-18 16:45 分类:抚养 阅读:
 

日前,记者从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多名市民持离婚协议书,前往该中心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对此,该中心提醒广大市民,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据记者了解,持离婚协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大多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无共同债务,无纠纷或房屋归某一方所有。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于是受拒一方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转移到其名下。

对此,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名负责人表示,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不充分,所以不能办理。因为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因此,持离婚协议书处分不动产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该负责人表示,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这是因为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虽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是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以及满足婚姻管理存档相关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根据《物权法》,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可以通过事后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因此,在双方未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也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该负责人还表示,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也不符合登记管理实践,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登记部门针对类似情况也作出过相应的答复。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曾明确答复:“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何夏慧 郭振兴)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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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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