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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如何公证~协议离婚怎样才公平

2024-08-16 19:20 分类:抚养 阅读:
 

我们在实务中,常常有很多当事人跟我们反映:“离婚协议不公平,我是被迫签的字,内容没有仔细看,后来发现是受了对方的欺骗,我是受害者,对方欺骗我,威胁我,如果我不签字不跟我离婚,我是为了早点离婚才被迫签的,并非自愿,协议无效,法律应该保护我,不应该让我履行协议”。

在我们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确有规定受到欺诈、胁迫而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如何认定受到欺诈、胁迫了呢?

案情虚构

张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登记结婚,2020年在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双方是协议离婚,因此,在双方私下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约定“登记在张某名下的A处的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主张该房屋的份额,张某向李某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为此,张某还另外写下欠条,载明欠付李某100万元。此后,李某多次找张某催要,张某拒不理睬。2021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向李某支付100万元。

张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李某有外遇,张某为此受到严重的感情伤害着急与李某离婚,在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签,要求张某补偿100万元才同意离婚,故张某为了快速与李某离婚,才被迫签下来欠款100万元的欠条。事实上,房子本来就登记在张某名下,李某对婚姻不忠,应当净身出户,张某是受到李某胁迫签的欠条,事实上不欠李某任何钱财,不同意李某的诉求。

诉讼中,李某出示了欠条一张:“欠离婚补偿费用100万元整,张某”。

张某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当天,李某威胁张某说不签欠条不配合办理登记离婚,张某遂写下该欠条。张某坚持认为该欠条是受到胁迫才写的,另外,张某认为支付给李某100万也不公平,房子的价值本来也不足200万,李某作为过错方本来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理分析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诸多矛盾,但是并不影响双方就离婚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与张某在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写明无财产及经济纠纷,但据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李某提交的欠条是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离婚登记时由张某所写,张某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亦认可,欠条是双方对于离婚后财产处理达成的最终协议,双方应切实遵守并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离婚后一年以内提出。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张某提出的欠条是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釆信。张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李某100万元。

后语

司法实践中,法庭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置决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离婚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或是其补充,其中掺杂了较多的情感因素。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协议的结果,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是在被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否则不得撤销。本案中,张某要撤销书写的欠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他必须提交证明在签订欠条时受到了欺诈、胁迫的证据。但是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在书写欠条时受到了欺诈、胁迫。所以,即便事实的真相确实是张某受到欺诈、胁迫,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无法认定张某是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欠条,无法推翻该欠条的有效性,故张某的抗辩意见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呢?常见的情形比如:一方出轨被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一方以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另一方,另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此时,被捉奸在床的一方就可以认为是被胁迫方。对于被胁迫方而言,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留存自己受到胁迫的证据比如录音、聊天记录等,在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报案情况制作笔录,以作为自己日后主张相关权利的证据。否则,受欺诈胁迫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很难证明,当事人内心有再多的忿忿不平,到了法庭上也只能发泄一下情绪。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如何公证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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