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离婚协议书范文!中老年离婚协议书范本2020
一、老年人再婚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父母与子女的生活方式更倾向于各自居住,这就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交流日趋减少,再加上很多老人退休之后,社会角色的中断和部分社会关系的丧失,使得很多老年人一时并不适应,突然觉得家庭和社会似乎都已经不再需要自己,自己也不再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离婚或者丧偶老年人来说,他们的内心更显落莫,而此时,如果能有个“老伴”陪伴左右,至少可以得到一些心灵和情感上的安慰。有研究表明,单身,特别是对于那些配偶刚刚过世的老年人来说,他的死亡率是一般老年人的7倍。而再婚,则可以有效帮助丧偶老年人消除孤独感和增加自信心,所以找老伴对于单身老年人来说是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另外,从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更多的老年人再婚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婚”,而是在于“养老”,这是在我国目前养老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一种新养老模式的尝试。有研究表明,婚姻状况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较大的影响,有配偶的老人在户居、供养和照料上都表现出更强的独立性,同时,配偶之间的互助,也减轻了老人对子女的依赖。而老人之间的互相照料,互相慰藉,互相供给,既是感情的回归,更是亲情的寻觅,因此老年人再婚更多是纯粹的养老婚姻。老年人再婚既是老年人心理,生理和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方面减负的现实需要。
二、多数老年人选择了“搭伴养老”——同居式再婚
虽然,老年人再婚无论对于老年人自身的健康,还是分担女子的负担等多方面都有着良多的好处,但是还是有更多的老年人迫于家庭的压力、自身的压力,无法选择正式的结婚再婚,更多的老年人更是倾向于选择同居,不领结婚证的方式来实现再婚的目的。对于这一社会现象,还有许多的形容词:如“搭伴养老”“银发同居”等等。那么,为何会产生这一社会现象,为何明明想再婚的老年人却不敢再婚?是什么阻碍了老年人再婚的脚步呢?据统计,阻碍老年人再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老年人自身方面的问题。
由于许多老年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思想比较保守,特别是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说,从一而终的思想根深蒂固,如果再婚似乎就是意味着对前老伴感情的背叛,不仅自己难以接受,也害怕别人议论自己是老不正经,与其在有限的生命里再背负这样的指责和压力,倒不如自己独自生活下去。还有一些老年人会非常自私的认为,再婚就是找个保姆,持这种态度的老年人并不以感情作为结婚的基础,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对象,因为没有人愿意去一个家庭充当免费保姆的角色。另有一些老年人更是出于功利的目的,在他们看来,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对方的一些经济利益,虽然老年人结婚可以不必像年轻时结婚那样充满激情,考虑经济基础也确实是现实需要,但纯粹的功利心理,还是会使这样的婚姻充满风险。
2、家庭人际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问题。
由于多数老年人在过去生活中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如果再婚会面临相关财产的继承分配问题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在无特别约定之下应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但作为老年人一方的财产,如果该老人再婚,依然会面临其配偶会继承老人财产的问题,而如果该老人有子女,这无疑将是对其子女的一种“威胁”。从这一角度说,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受到子女的干涉。另外,再婚老年人的子女除了对财产继承方面有担忧之外,还担心承担额外的责任,比如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子女与“后来者”的关系会更加难以处理等。
3、婚姻稳定性方面的问题。
据统计,经过婚姻登记的老年人再婚的情况有较大比例的不稳定性,在北京某法院审理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再婚老人的离婚案件占了九成多,国外研究也表明,再婚家庭的稳定性较低,有较高的失败机率。追其原因,主要是有三方面:一,老年人恋爱相识的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感情基础,二,部分老年人对再婚目的并不是出于感情,而是把再婚只看作是找一个可以做伴并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人,或是把再婚看作是找到一个可以长期依靠的经济后盾。三,老年人再婚往往并不是两个老年人之间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重组,不同生活习惯及处理方式,难免会引发各种矛盾,有可能还存在因争取财产而引发的明争暗斗,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引发老年人再婚失败的导火索。
4、性别差异方面的问题。
有调查显示,男性老年人再婚的愿望要高于女性老年人再婚的愿望,这并不是说明女性单身老年人不希望再婚,而是从另一层面暴露出女性老年人再婚会存在更多的困难,主要原因一是女性老年人如果再婚,往往希望所找的对象要比自己的年龄大,所以相对而言,会缩小可选择的范围,其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老年人往往更关注对家庭子女的照顾,如果再婚,势必会分散对子女的注意力,由此可能会引起子女的不满和反对,所以,为了避免麻烦,更多的女性老年人宁愿选择独身到老,这也反映出了母亲的伟大。
正是基于上述这些原因和问题,更多的老年人选择了搭伴养老,即同居的方式来规避正式结婚后再离婚的麻烦,所以搭伴养老实际上是对上述问题的一种回避,是老年人基于现实生活与自身需要所作出一种妥协和让步,是对现实障碍的一种平衡。
三、“搭伴养老”的法律风险
虽然“搭伴养老”“同居式再婚”在某种程序上来讲有一定的便捷性,例如,一是可以避免继承性纠纷。因为男女双方如何没有正式结婚,他们双方的财产依然是个自的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原则上也没有继承权,所以双方的女子不必担心后爹或者后妈来“抢”自己的财产。二是可以避免子女的赡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没有形式抚养关系,继子女是不必需要赡养继父母的。三是同居关系好聚好散。同居对于双方老人来说也是比较轻松灵活的生活方式,如果两个老人感情好,双方就一起过下去,感情不好了,随时可以分手,也不用办理任何手续。特别对于老年人来说,很少有老年人还在乎那一纸婚约,更多的是希望自己的有生之年能够过得舒心快乐,结不结婚其实已经无所谓。
但是这种同居不结婚,真的可以避免掉一切麻烦,不会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吗?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同居确实对老人及双方子女存在着一些便捷和益处,但是同居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同居缺乏法律保障
婚姻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两性结合方式,而同居却不是。同居是一种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两性结合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男女同居,虽然在现如今已谈不上是违法,但也不是合法,特别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只有正式登记结婚之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下才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所以当离婚或丧偶后的单身老年人同居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增置财产有可能会发生归属不清的现象,为将来的财产纠纷埋下了隐患。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晚年时,多数老年人可能已经不能完全自理,这时候最需要夫妻对自己尽照顾的义务。但是如果选择了不领结婚证,只是同居的方式,如果一方老年人因为年迈或重病导致卧床不起,而此时另一方却以同居关系没有法定的照顾义务为由借口离开,久卧在床的这方老年人也无法追究离去方的法律责任。这将给老年人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第二,同居关系具有不稳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同居的优点之一是好聚好散,即同居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而这个优势也恰恰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会直接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原因是:一,老年人比任何人都希望稳定,而且老年人的精力,体力不适宜频繁地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以及奔波于调整与子女的关系上。二,老年人出于对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的担忧会影响晚年生活的心情,这种忧虑将会大大降低有配偶生活的精神慰藉功能。三,提供生活照料资源的一方由于担心自身权益得不到实现可能不会全身心的照顾另一方。四,一旦有了利益冲突,相对于婚姻关系来说,同居关系随时有可能解体,造成老年人身心严重伤害。
第三,经济保障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与正式登记结婚所不同的是,不领结婚证只同居的方式虽然也具有经济保障功能,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正如前文所述,同居双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不受法律规制的,而仅仅靠道义维持。所以如果一旦双方同居关系因纠纷解体,那么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正式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在一方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其配偶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而如果是同居关系的双方,在一方去世后,一般情况下另一方是不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虽然,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虽然意味着,即便处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其对对方付出较多照顾义务,也有可能得到部分遗产,但这相比正式结婚所享有的继承权还是要大打折扣的。
第四,容易产生不良示范效应
老年人是传统道德的传承者,也是文化的传承者,他们的行为方式,往往对其后代有着示范和引导的作用。如果老年人对自身的婚姻尚且采取一种不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就住在一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已经形成的公序良俗带来压力和挑战,给中年人和年轻人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
四、律师帮您破解老年人再婚难——签订同居协议书
(一)由律师起草同居协议或者再婚协议
虽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干预与引导,是解决老年人再婚难的方法及对策之一,但是这些手段和方法毕竟需要时间来不断完善,并不能即刻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假如,有一对老年人此时此刻就打算再婚或者搭伴同居,如何用最快的时间,最便捷的方法,且最能得到法律所认可的方式来保障老年人再婚或者同居期间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这里面将发挥着重要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老年人再婚难的最大问题就是财产及赡养问题,如果能将这两大问题一一破解,将大大提升老年人的再婚率。而有关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起草相关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
众所周知,当人们遇到法律问题时,第一时间都会想到要咨询律师,所以提前找律师进行咨询是明智的选择。但是这里面大家或许还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律师除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诉讼代理服务以外,其实律师的最大的强项还在于可以为当事人起草法律也许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律师却可以在保证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文书。例如“同居协议”就是服务内容之一。
虽然同居关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能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但是法律也并没有禁止单身男女双方进行同居,所以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夫妻抚养义务、子女赡养问题,笔者认为是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来进行约定的。且该约定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等,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样一来,假如有老年人即刻打算同居或者再婚,那么就可以委托律师,根据双方老年人的意愿,让律师起草一份同居或婚前协议,将有关财产分配、遗产继承、子女赡养等问题事先约定清楚,避免同居或者再婚后产生纠纷,这样既可以保障双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最大限度的免除老年人后顾之忧,也会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支持。
但是需要在这里面特别强调的是,该协议的内容不仅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能保证在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时,有关该协议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切忌约定一些过于抽象或生活化的条款,导致一方没有按此约定执行而诉之法院时,法院也无法根据该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无法让对方强制执行此条款。例如有些老年人为了省事或者节省费用,自行起草协议,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特长共同做好每天的家务琐事。”“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应无偿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等等。”这些条款看似并不违反法律,但是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所以有关同居协议的相关内容,建议老年朋友们还是要请教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处理,免得因为条款的无效而最终不能达到保障之目的。
(二)同居或再婚协议的相关内容
同居或者再婚协议都可以约定哪些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天津市老年婚姻研究所郝麦收教授推行的中老年人再婚“三不变”原则进行约定:即,一是财产所有权不变,婚前是谁的,婚后还是谁的,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发生改变;二是亲子关系不变,婚前是谁的子女,婚后还是谁的子女,各自的子女照顾各自的父母,不相混淆,也不强求更改称呼及赡养关系;三是继承权不变,老年人过世后,各自的子女继承各自父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混同。这样约定可以最大程度的打消子女对老年人再婚后的顾虑,也容易被双方老年人及家庭所接受。此种约定即适用于通过正式结婚登记的老年人,也适用于处于同居关系的老年人。
因此有关该协议的内容可以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约定,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有关身份关系的内容不能约定。因为身份关系是关于人身属性的相关内容,这是法律所赋予的,不是可以自由更改或增设的内容。例如,不能约定男女双方自同居后即为夫妻关系,因为夫妻关系必须通过法律来认可,而不能自行约定。例如,不能约定,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因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即便约定免除也是无效的,等等。
第二,有关财产内容,不违法法律的扶养、赡养义务可以约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同居后及同居前各自的财产如何分配或者归属,也可以约定财产可以由哪些人进行继承。关于同居期间的双方扶养义务,亦可以在协议中进行约定,例如,可以约定同居关系期间,任何一方生病,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或由其子女承担,另一方没有扶养照顾义务,但另一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等等。
总之,笔者认为,有关该协议只要是不违反法律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强制条款,如生活费的分摊、扶助义务、分手财产处理等,也可以包括引导性软性条款,如教育各自子女孝敬父母,对于促进家庭和谐和支持老年人再婚的举动给予必要鼓励等等。有了这样一份的同居协议,虽然并不能完全保证老年人再婚或者同居不再出现任何风险和纠纷,但至于可以起到约束双方行为及提供纠纷解决依据和对策的作用。老年人通过签订此协议,可以最大限度地打消有关财产分配及子女赡养的顾虑,轻装上阵,实现再婚。
结语
在这个社会中,你可能没有朋友,没有同事,没有兄弟姐妹,但你不可能没有父母。即便你的父母英年早逝,你也一定有把你从小抚养长大之人。即便你在福利机构长大,你也会有年老的一天。所以老年人并不是与你无关的另类群体,老年人就是未来的你自己。关心老年人就是在帮助未来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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