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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抚养费还能要吗

2024-08-02 03:40 分类:抚养 阅读:
 

离婚协议放弃抚养费还能要吗 (一)

离婚协议放弃抚养费还能要吗

优质回答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抚养费

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抚养费作出处分的,可以主张抚养费,也可以放弃抚养费。

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放弃方而言:

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

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

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

对于被放弃者而言:

1、经济上负担不起;

2、认为不应该给,这种观点在农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子女既然给男方抚养了,男方就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自己没得到子女还要出钱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

3、不想给,夫妻反目成仇,认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了利益,抚养费成了抱负对方的手段。

对于法院而言:

1、希望双方作出妥协,使案件能够调解;

2、减少案件的执行。

从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初忠都是从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疑。

是放弃要抚养费.一年后想要孩子抚养费.还可以要吗 (二)

优质回答可以。

虽然之前自愿放弃抚养费。但是,这种“放弃”,在法律上并不认可。因为,离婚协议不能影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抚养费是给孩子的,按照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必须的。

如果现在的情况与诉讼时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人与孩子生活陷入困境时,可以另行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特殊情况包括:自己收入无法维持与孩子的基本生活;因生病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等。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

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一:年幼儿子为治疗白血病状告母亲 获10万医疗费

【案情】

原告乐某(化名),在小学六年级时,原本天真烂漫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冲击的支离破碎。2015年春天,乐某总提不起精神,持续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后被诊断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为了救儿子,乐某父亲辞去工作到处求医问药,先后花去了16万多元。经过父亲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与乐某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费用却还需要50多万元。

除去社会及学校捐助的30万元,还差20万元,可在前期治疗中父亲已花去数年积蓄,无奈之下,父亲向乐某的妈妈孙某求助,希望孙某能够与自己一起挽救儿子。

孙某虽也心如刀绞,拿出5万元积蓄帮助儿子治病,但并不愿意支付后续医疗费。理由是孙某和乐某父亲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乐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等全由父亲一人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孙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十万元。

2、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非法目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案例二:离婚时放弃抚养费 一年后要求支付被驳回

【案情】

刘某和陈某于2013年底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刘某于2015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两人经济条件相当,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

刘某为了女儿抚养权,甚至提出不需要陈某承担女儿的任何抚养费用,最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刘某承担女儿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陈某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

2016年6月,两人离婚一年多,刘某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认为其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要求陈某承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用。

经法院审查,未发现刘某在离婚后生活遭遇、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女儿也未在教育和医疗上出现重大开支,刘某的收入水平足以维持女儿在当地的生活水平,且刘某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抚养费放弃了还能要吗 (三)

优质回答抚养费放弃了还能要吗

抚养费放弃了还能要吗,如今离婚已经是非常常见的现象了,很多的人在离婚的时候,除了会对于财产问题有一定的纠纷以外,还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一定的纠纷,那么抚养费放弃了还能要吗?

抚养费放弃了还能要吗1

一、一方提出放弃孩子抚养费以后是否能要回

可以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 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费放弃了还能要吗2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要吗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再继续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要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在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费的协议或诉讼判决的结果,并不能妨碍孩子在以后向任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在抚养方由于身患重疾丧失抚养能力或经济条件严重降低等原因,对子女生活产生明显不良影响时,可以要求对方重新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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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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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

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在法院已经受理、审结的情况下,向法院再行起诉。这种“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是对今后主张抚养费诉权的彻底放弃,有的甚至是其实现离婚诉求的砝码,不同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规定,离婚后,自愿独自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对方承担抚养费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均是父母一方对今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的一种和议。

既然法律规定前种协议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那么后种协议,亦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更多的认为,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存在恶意骗取对方信任,实现快速离婚的嫌疑。所以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应积极受理案件,不剥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权,也应严格审查法律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是否出现,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非法目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抚养方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出现,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反悔,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不应予以支持。

虽然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抚养要求,当没有发生“必要”的情形时,就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抚养责任。

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成为其行为的规范,就算是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在没有法定事由时也不可随意变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离婚协议放弃抚养费还能要吗,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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