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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抚养费标准-孩子抚养费2024标准是多少钱

2024-07-21 19:45 分类:抚养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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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某与杜某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某某,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杜某离婚。 婚生女张某某随杜某生活,张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8,00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2021年4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之每个月1,500.00元。 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判决,将抚养费变更为每年11,100.00元。 后原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8日,原告再次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之每个月1,500.00元,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判决,将抚养费变更为每年14,219.00元,后原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100.00元,2023年8月16日,原告再次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00元。 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份作出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110.00元。 原、被告双上诉,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从2024年1月1日起增加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从每月1110.00元变更为辽宁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执行(详见附件)抚养费每月1,833.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 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原告已经过多次变更抚养费,2023年城东区法院判决系参照2023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26,652.00元,计算为每月1,110.00元,现2024年辽宁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还未公布,应以2023年辽宁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准即每年26,652.00元,计算每月为1,11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抚养费增加到1,833.46元,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每年44,003.00元一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应另行诉讼,因诉讼主体及案由不同。

一审判决后:一、从2024年1月起,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张某某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张**抚养费1,110.00元;二、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 2、请求从2024年1月1日起增加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从每个月1,110元变更为辽宁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执行抚养费或依法改判抚养权,子女是家庭的消费主体,符合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3、请求在辽宁省202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数据出台之后,一次性补齐2024年1月-12月的抚养费差额,如延期未支付需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年月 日出生,被上诉人母亲因不喜欢女孩经常指使被上诉人打骂上诉人母亲一直处于家暴状态,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将上诉人及其母亲赶出家门,并把居住在(城东区首山镇通和园北园2号楼1单元702室)家门钥匙抢走,上诉人及上诉人母亲所有的金首饰、生活物品及家用电器均都存放在城东区首山镇通和园北园2号楼1单元702室的家中,被上诉人至今未把所有的金首饰、生活物品及上诉人外婆购买的家用电器归还上诉人及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8日去上诉人外婆家去抄家,鞍山市铁东区站前派出所出警处理,被上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站前派出所保证说不想拘留给上诉人外婆支付打伤上诉人外婆的医疗费了结此案,但至今也未给付,被上诉人又在2022年1月25日在中级人民法院**厅门前将上诉人母亲打伤,派出所己出警处理(案件编号为Z211002*********2010004)还未结案,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上诉人母亲离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书中:

上诉人由母亲抚养,被上诉人每年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8,000元,来履行自已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和抚养义务。 但被上诉人从2015年12月1日起一直未主动支付上诉人抚养费,后经上诉人在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上诉人又分别在2021年3月24日、2021年7月28日、2022年7月19日、2023年1月23日和2024年1月17日在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抚养费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了上诉人的健康成长,让被上诉人履行一个作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和法律责任,现依《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正值上学,随着年龄的增长及物价的上涨,上诉人想成为国家有用的栋梁之才并且喜欢各种艺术课程,仅靠上诉人母亲(上诉人母亲全职在家照顾上诉人生活及学习无法工作、长期与上诉人租房居住为生,被上诉人名下有2处房产及有2处工作单位)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上诉人正常上学、各种艺术课程、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上诉人及其母亲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同时鉴于被上诉人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上诉人日后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到18周岁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一次性支付,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母亲各承担一半,同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上诉费。 综上所述,基于理由,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从2023年3月22日起辽宁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执行增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抚养费或依法改判抚养权,来维护上诉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及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益,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来保护妇女儿童,还上诉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安宁,还法律一个权威,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望贵院秉公裁判并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某某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认为,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审判决综合上诉人实际需要、被上诉人经济能力以及本地区生活水平,参照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额计算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于法无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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