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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未满3岁孩子判给谁

2024-06-23 05:45 分类:抚养 阅读:
 

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权益。生活中不乏有离婚时双方约定好子女抚养权归属,之后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不同意见,闹上法庭的情形。那对于在离婚后,子女未满八岁,一方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另一方怎样才能成功变更抚养权呢?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阿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2007年5月8日,李某、阿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9年6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女儿均由阿某自行抚养,抚养费由阿某全部负责。现婚生女年龄尚小,为了更好照顾婚生女生活起居、健康成长,特请求婚生女由李某直接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阿某原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其中婚生女阿荣于2017年4月8日出生。2019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阿锋及婚生女阿荣均由阿某自行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阿某称其现在没有固定居所,且暂时没有工作。李某称其从事会计工作,有稳定住所。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子女的健康成长既需要物质条件也需要适宜的精神环境。本案中,本院权衡李某与阿某的经济水平、居住条件,结合阿荣的年龄等实际情况,支持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文启律师说法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种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告无固定居所,无工作,在经济和居住方面都不能满足未满八岁的子女的成长需求,符合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形,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因此,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求。

文启律师建议

抚养权变更在诉讼实践中较难成功,往往是由于未能满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从而导致法院难以支持。因此,在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时,要紧紧围绕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予以举证。怎样举证才能获得法院认可,则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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