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履行违约金;离婚未按协议履行
为了尽快离婚,不管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一口答应,结果离婚后又不肯履行。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2016年9月,张某与徐某在桃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张某一年内支付徐某五万元整,并由张某出具欠条。之后,徐某多次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张某一直未履行,并以未看过《离婚协议书》推脱。
经桃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某作为成年人,未看过协议内容即签署的抗辩意见不符合常理,且无证据佐证,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徐某要求张某履行支付五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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