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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多少天可以离婚--小孩出生多久夫妻双方可以离婚

2024-04-13 16:10 分类:抚养 阅读:
 

离异夫妻能单方给未成年子女改姓吗?

黄璞琳

离异夫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不能当然地带来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冠姓权、单方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或姓名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1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5条同时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民法典第1016条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即,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确定其孩子是随父姓或者母姓,或者在有法定正当理由情形下选取其他姓氏,并将共同为孩子选取的姓名在出生证明上记载、在户口上登记。但是,一旦孩子姓名在出生证明上记载、在户口上登记,需要变更孩子姓名的,同样得依法进行:

1.孩子成年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以依法自行决定或者变更自己姓名,这里的“依法”,包括在选择姓氏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包括变更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12条),包括应当依法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民法典第10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2.孩子成年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是“父母”而非“父亲或者母亲”。这也意味着,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是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而不应当是任何一方单方决定。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第1068条有关夫妻双方平等、共同享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之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者母亲任何一方共同生活,由父亲或者母亲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不会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相应地,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离异夫妻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不代表可以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公安部2021年印发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此处虽然是使用“监护人”表述,而未使用“父母”表述,但同样应当是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况且,对未成年子女,其父亲、母亲是平等地拥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即,此处的“监护人”及“相关证明材料”,也意味着均为监护人的父亲、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拥有平等决定的权利与义务。

对此,一些地方立法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就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天津市公安局2015年印发的《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凭亲生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父母离异的,应由亲生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申办。该文件第五十七条还进一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孩子出生多少天可以离婚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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