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抚养权被告缺席法庭怎么判,争夺抚养权败诉多久可以再起诉
上次说到一审判决拿到以后,法官引用民法典之前的法条,把小孩真实意愿表达的年龄推迟到十岁,并写明原告家庭成员复杂,所以认为小孩仍应由被告抚养。
上诉,这是原告的第一反应。
经过几天的酝酿,上诉状定稿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素贞,女,*年*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仙,男,*年*月9日出生,汉族,住*号。
上诉人不服*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女儿由上诉人白素贞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在2012年*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月*日生育女儿。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在协商离婚协议之时,由于生活条件所限,上诉人被迫放弃女儿的抚养权。离婚协议中约定应支付上诉人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女儿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无需承担女儿的生活费用。
后因被上诉人流动打工,女儿主要交由老母亲照顾,奶奶年老体弱,护养能力有限,女儿多次表示愿意跟随上诉人生活,上诉人于2017年7月7日曾经诉至法院,当时法院认为起诉时女儿才四岁多,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建议等女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来解决,当时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被上诉人继续抚养,上诉人不再收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以抵扣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小孩的生活费。上诉人之所以签这样的调解协议,是因为当时一审法官告知,等到小孩年满八岁,可以再次起诉,再次起诉将尊重小孩意愿,所诉人不但没有拿到离婚协议上约定的被上诉人应付的3万元,反而将离婚协议约定的无需支付小孩生活费变更为女方负担一半,述3万元进行抵扣,就是希望尽量和谐地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本次诉讼期间,律师于接受委托之时对女儿进行了询问也提交了女儿愿意跟妈妈生活的视频,立案后开庭前又把小孩带到一审法院,由于法官不在,由其他工作人员亲眼看见小孩书写了愿意跟妈妈的意见,开庭审理时,法官当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询问小孩意见,小孩明显表达愿意跟妈妈,其后,律师前去学校调查取证,亲眼看见小孩仍穿着十天前开庭时的衣服,袖口见明显污渍,并且小孩当着班主任再次书写愿意跟妈妈;一审上诉人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自己有稳定收入,上诉人现配偶主动到法院表态愿意共同抚养小孩。上诉人还提交了网课交费票据,证明上诉人更为重视教育,愿意教育投入,但在上诉人处小孩能够完成网课进度,一回到被上诉人处便被中断,被上诉人当庭表示小孩除学校课业,无需任何学习。
但一审法院仍不顾本案客观事实,于判决书第3页写明不应随意变更抚养权,实属判决不公。
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适用法律,仍然引用民法典实行之前的条文,以致错误判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抚养权有明文规定,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被上诉人难舍女儿,但本身流动打工,无固定收入,开庭甚至没有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口述自己在当地高铁打工,不考虑被上诉人持续照顾小孩的可能性,就认为被上诉人具备更好的条件照顾女儿。众所周知,当地高铁今年6月通车,6月之后,被上诉人以何为生,如何抚养女儿?如果其经济条件好,早就支付应给上诉人的3万元,更不可能在明确自己承担全部抚养费又违背协议,让上诉人再负担抚养费。
上诉人作为孩子的母亲,怀胎十月骨血连心,现在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前提下,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亦是人之常情。童年转瞬即逝,在孩子年幼时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和且无经济能力致抚养权归于被上诉人实属无奈,现在条件改善,却因母女分离无法百分之百尽到母亲的职责,上诉人已于2014年起诉过一次,遵从法官指示等到小孩八周岁,再征求小孩意见,甚至愿意放弃本应得到的3万元夫妻财产分割款,承担本不必承担的一半抚养费,以和缓与小孩父亲的关系,本以为在小孩8岁表态随母亲后,被上诉人会尊重小孩意愿,和解以让渡小孩子的抚养权,作为母亲,能做到的一切让步均已经让步,能放弃的一切利益均已放弃,母亲争取小孩抚养权的请求实在让人动容。
现在客观分析两边的生活条件、照顾能力、教育能力,明显孩子随上诉人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其一、据科学的亲子养育理念,孩子由父母直接抚养更为适宜,被上诉人系流动打工,无固定收入,孩子随收入相对稳定的亲生母亲生活更为妥当,有利于孩子自我安全感和归属感的建立。
其二,被上诉人工作不稳定,不重视小孩学习投资,低年级小孩可以拓展学习兴趣,高年级时适当的培优补差有利于学业,但被上诉人无此认知,随着孩子长大,学业繁重,在辅导上会更为吃力。众所周知,目前竞争压力大,很多家长不愿意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孩子教育问题上进行很大投入,给孩子安排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唯恐孩子落于人后。小孩现在就读的是农村小学,优质的教学资源有限,而上诉人居住地点附近就有不错的学校,起诉前上诉人已联系了学校,学校回复只要有法院判决就可入学。上诉人可以做到本人接送小孩,但被上诉人的母亲却在早上6点就让小孩起床走路去学校,至于被告提到的堂姐接送根本不可能,姐姐才是初二学生,无义务也不属于法定监护人,无论在生活条件还是教育资源上还是照顾能力上,上诉人方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孩子学习成长。
其三,上诉人现在办理养鸡场,在家里更为方便 ,更有精力时间照顾孩子,上诉人与大女儿、配偶共同生活,这样的家庭更有温暖。本次起诉之前,小孩假期回到母亲处,母亲发现由于无人细心照料,小孩满头都是虱子,使用药物后又痛又痒,小孩为了回到母亲身边,特地用手机照了头上抓下的虱子,说要留存证据。一再回不到母亲身边,连八岁的娃娃都有了取证意识。几年之后,现在的小孩成长为少女,将要迎接自己的青春期。必要的卫生知识、生理健康知识、防性侵知识由母亲传递更为妥当,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母亲的督导下更易养成,不变更抚养权的话,这一切都将缺失。若因缺失造成了小孩的疾病或者受到了侵害,这个损失将终身无法弥补。
其四,孩子现已年满8岁,从四岁到现在,一直表态愿随母亲,却始终无法回到母亲的身边,“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个宝”,这首童谣唱出了母亲对于孩子的意义,现上诉人有条件有能力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故对上诉人主张孩子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的诉请,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孩子是一个独立个体,并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财产,上诉人也多次表态如果小孩抚养权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可以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看望,养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抚养权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小孩年纪长大,愿回到父亲身边,上诉人也尊重小孩意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离婚,但孩子仍是双方血脉延伸,让小孩自主地选择,让小孩在最需要母亲的童年时代回到母亲的身边,就是对小孩最好的爱,期待被上诉人可以慎重考虑并尊重小孩的意愿,以免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X 月 X日
一审法官收到上诉状以后,给我打了电话,说上诉状倒是写得情真意切,当时主要判给男方的理由是考虑到女方已经有了一个18岁的女儿,而男方除了这个孩子没有其他孩子。希望我可以给女方做做工作,撤回上诉。
女方会撤回上诉吗?如果看官看到这里,请记得点点关注,更新以后会第一时间通知你,欢迎各位看官评论留言。这个小孩子你倾向于判给男方还是女方?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争取抚养权被告缺席法庭怎么判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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