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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确权书~抚养权上诉书范文

2025-02-17 12:20 分类:抚养 阅读: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在父亲那,如果父亲重新分户口,需要提供孩子的身份证吗 (一)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在父亲那,如果父亲重新分户口,需要提供孩子的身份证吗

贡献者回答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不需要子女的身份证,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分户申请。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

第十五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大人有法院强制执行记录会影响孩子吗 (二)

贡献者回答A 子女抚养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具体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情】

王某与章某(女)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章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将女儿交由章某抚养。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关于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其理由是,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而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因此,对于该该类案件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受理该案。其理由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非是针对子女进行强制,而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故该类案件因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评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主要从生效判决的强制力、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两个方面来论证的。

然而法院是否受理。关键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明文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什么是“给付内容”,理论上,我们把诉讼分为三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它们分别对应三种判决即确权判决、给付判决和形成(变更)判决。通俗来讲,确权判决就是确认某项权利归属的判决,而给付判决是要求某人(向某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判决。

1、如果本案判决:“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章某抚养”,毫无疑问该项判决属于确权判决,即确认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其不具有给付内容,该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2、如果判决书有类似 “××(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的 判决内容,该判决即属于给付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就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该类案件在判决的时候,应该将判决主文中加入类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等具有给付行为的内容,当然这个前提是当事人提出了类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的给付之诉,如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述诉请,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应本着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的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提出该诉请。

总之,认为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而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因此,对于该该类案件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换言之,扶养权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原则法院应该遵循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在有些孩子身上都完全看不到父母离异给他们带来的实质影响,其实想要达到这种结果,那父母两个人反而更应该共同协商处理以后的问题,应该尽量去减少孩子内心有家庭破散的这种感觉。而最基本的就是不能不让其正常的去见父亲,或者是母亲,同时, 探视权 原则法院 也应该是坚持自动取得和协议优先的这些基本原则。 探视权原则法院应该遵循哪些 一、自动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 抚养权 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直接 抚养 一方的父或母取得探望权。协议内容只是探望的时间或方式,而不是是否有探望权。 遵循自动取得原则,行使探望权,首先要行使好主张权。这种主张权,实际上是自然主张权,即只要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主张不需确权,而是探望方式和时间上的主张。夫妻在 离婚 时就必须像主张解除夫妻关系、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债权债务 处理一样,主张行使探望权,并形成书面协议条款,与解除夫妻关系、财产分割等内容一并载入协议,作为日后行使探望权利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 二、主体特定原则。 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是其近亲属。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之一。 但其行使探望权,存在一定前提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情况下,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同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婚的父或母一方在不在本地区居住或者是该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人),那么,祖(外)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有关探望的申请。而对于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子女有关的人的特殊请求,应慎重审理。 三、协议优先原则。 我国 婚姻法 明文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确定为“协议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 监护人 ,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父母协议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的成本最小,给探望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也无须国家支出司法成本,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说到探视权原则法院应该遵循哪些的这个问题,其实一般情况下的探视权并不需要法院去专门的判决,探视权几乎是在当事人失去抚养权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成立了,这也就是探视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了。而所谓主体特定,一般探视权是只针对当事人的父亲和母亲,并且父母已经协商好了对于孩子的探视权的话,那法院就不强加干预了。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抚养权确权书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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