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子女抚养权优先吗—残疾人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法官您怎么判我都接受,但是孩子交给张某抚养就行,我可以每个月给抚养费。”
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这是原告张某女第3次起诉离婚,每次起诉都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也拒绝抚养孩子。
据法院披露,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结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现不到8周岁,身患多重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原告张某女自述,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自2019年与被告李某发生争吵后,李小某一直由李某父母照顾,自己由于外出打工,对李小某关心关爱较少。
李某男自述,因李小某身患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常需要做康复治疗,孩子的爷爷奶奶身体不好,没办法继续照顾小孩,自己不得不外出务工挣钱养家从而导致陪伴李小某的时间较少。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法官确认张某女与李某男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双方唯一分歧是李小某抚养问题。
庭审中,承办法官再次劝导双方不要让孩子成为夫妻矛盾的牺牲品,引导双方当事人关心爱护孩子,承担父母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双方以客观事实为借口相互推诿拒绝抚养小孩的做法予以批评教育,但双方依旧表示不愿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李小某情况特殊,木子店法庭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义务履行人张某女与李某男定期陪伴、照看被监护人李小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多关心被监护人小李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亲情关爱。
该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至一年内有效。该家庭教育令失效前,义务履行人及密切接触被监护人的人员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不应判决离婚。
离婚自由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与法定义务,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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