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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男方死了小孩抚养权归谁--离婚了男方死了小孩抚养权归谁继承

2025-01-29 01:35 分类:抚养 阅读:
 

无讼作者

朱楚欣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深圳家族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入库律师。从业近十年以来,深入研究婚姻继承家事诉讼与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近年来,就高净值人士私人信托、遗嘱信托、意定监护、家族企业的家族信托设立以及移民税务筹划等领域进行拓展,曾参与承办多宗重大疑难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及私人财富传承专项服务。

无讼作者

王钰珣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瓴律师团队实习生

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子女的抚养权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结构变化及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议题。深入探究这一问题,旨在确保在家庭遭遇不幸时,未成年人的抚养与监护权能够得到及时、合理且有效的安排,减少对儿童情感与生活稳定的冲击,实现法律保护与社会效果的双重优化。

抚养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确保其在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等家庭变故中,仍能获得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及情感支持。在抚养权人去世的情境下,法律需迅速且明确地指明抚养权的继承路径,确保监护空白得以填补,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的直接体现。

01 检索结果

通过在数据库进行相关案例检索,结果如下:

1、 检索范围:

(1) 时间为“2019-2023”

(2) 文书类型为“判决书”

(3) 案由为“变更抚养权纠纷”

(4) 关键词为“去世”

2、 检索时间:2024.06.27

3、 检索情况:总共得到判决书78份,再通过人工筛选排除与研究主题无关或弱相关的判决书,最终得到判决书18份。

02 判决分析

一、适格主体的确定

(一)适格原告:谁可以争取抚养权?

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告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或因其他原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因与本次研究方向相差较远,故本文不做讨论)。

二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权利与义务,若该方愿意抚养孩子或者对方存在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三是近亲属。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双方均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或去世,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若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也可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通过对检索到的18个案例的原告身份进行分类,我们得到这样的结果:被监护人的父亲3例,被监护人的母亲7例,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8例。

1、父亲或母亲作为原告

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另一方向正在抚养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父母等亲属提出抚养关系变更请求。

2、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原告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被监护人父母离婚,被监护人由一方抚养,现抚养权人去世,孩子一直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故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另一种情况是被监护人父母并未离婚,但一方去世,一方下落不明,属于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二)适格被告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的被告有两种情况:

一类原告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但不具有抚养权。这种情况是原告希望确认自己的抚养权利,代替被告直接抚养子女(在检索案例中有一例,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驳回起诉。在实务中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母亲,无需起诉确认)。

另一类被告是具有抚养权一方,但不直接抚养孩子。这种变更带来的结果是原告的直接抚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抚养行为获得法律依据。

对检索案例的被告进行身份分析得到:在18份案例中,被告为被监护人母亲的有5例,被监护人父亲的有3例,被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有5例,被监护人继父母的有4例。

另外,笔者团队还检索到一例以被监护人姐姐作为被告,被认定被告不适格的案例。

(1)以监护人的父亲/母亲为被告时,原告多为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权人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权人的父母)直接抚养孩子,孩子的父亲/母亲虽有抚养权但未尽到抚养职责,故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2)以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告时,原告多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权人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权人的父母)直接抚养孩子,孩子的父亲/母亲希望通过变更抚养关系,直接抚养子女,故提起诉讼。

(3)以继父母为被告时,原告多为被监护人的生父母。被监护人生父母离婚或因其他原因分开,抚养权人再婚后去世,被监护人的生父/生母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直接抚养亲生子女。

(4)关于被告不适格的情形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适格的被告应当享有法定抚养权利,比如被监护人的父母、被监护人的继父母。对于被监护人的爷爷奶奶、哥哥姐姐是否享有法定的抚养权,则要分情况讨论。若被监护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扶养义务。理论上,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时,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才依法享有抚养/扶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比如,在李某、许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号:(2019)皖04民终1032号〕二审中,抚养权人去世。被监护人跟随同母异父的姐姐生活,后被监护人的父亲起诉被监护人姐姐,要求被监护人由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被监护人父亲有法定抚养权,其姐姐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抚养权,故其按抚养权纠纷起诉许某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主张抚养关系变更能否得到支持?

在检索得到的18个案例中调解结案3个,剩下15个案例中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8个,不支持变更的有7个。

(一)支持的理由

(1)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都无法抚养子女,若不变更抚养关系会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状态,其日常生活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填补监护空白。

(2) 父母或者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抚养权人去世,父母中的另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若其消极履行抚养义务,则法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由有负担能力的近亲属抚养小孩。

(3) 父/母有抚养义务。这种情况通常是抚养权人去世,抚养权人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直接抚养小孩,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母亲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因为父亲/母亲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义务和职责,其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4) 亲生父母向继父母主张抚养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义务。亲生父亲/母亲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可以得到支持,因为其负有法定义务。

(5) 有利于孩子成长。主张抚养权的一方所能提供的条件、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其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二)不支持的理由

(1) 证据不足已证明父母一方不具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通常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其未能证明孩子的父亲/母亲不具有抚养能力。在孩子的父亲/母亲具备抚养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主张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2) 孩子由原告抚养,无需变更。抚养权人去世后,孩子由另一方抚养,此时无需在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3) 不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被告的一方所能提供的条件、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通常是长期与孩子生活,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能让孩子在稳定熟悉的环境中成长。

三、确定抚养权归属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确定变更抚养关系时,法院会以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为核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做出抚养关系变更与否的判决。

(1) 被抚养人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考虑被抚养人的意愿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2)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感情基础。在李某1与侯某1、李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号:(2020)豫1722民初467号〕中,被抚养人自幼与祖父母生活,双方已建立起深厚感情,由祖父母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3) 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基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抚养人能为被抚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是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4) 抚养人工作情况和经济来源。抚养人的经济能力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在变更抚养关系时也需要纳入考虑。若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印证。

03 抚养关系的明确及变更的法律意义

结合对既有判例和社会背景的分析,笔者团队认为,对抚养关系进行明确及变更,具体意义在于:

1.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抚养权人去世,需要确保孩子的生活、教育、健康等基本需求得到持续且妥善的安排。另一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是为了确保孩子能够继续在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 明确监护责任:通过法律程序正式变更抚养关系,可以明确孩子新的监护人身份,避免因抚养权人去世导致的监护空白或争议。这样,新的抚养权人有权为孩子做出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决定,承担起全面的抚养职责。

3. 法律效力确认:通过法院或其他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使得变更具有法律效力,防止日后出现抚养权归属的争议。这为新抚养人与孩子之间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提供了保障,也为孩子办理户口、上学、医疗等事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4. 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法律程序的介入有助于平和解决抚养权变更可能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确保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护,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平衡的调节作用。

综上,抚养权人去世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意义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权利转移范畴,它深刻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以及对家庭结构和社会秩序的稳固支撑。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让遭遇亲人离世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连续、稳定的照顾与抚养,避免因监护空白而造成未成年人的身心损害。抚养权的变更还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运用法律工具定纷止争,构建社会和谐风气。这一系列法律操作,共同编织了一张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网,彰显了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怀与责任担当。

相关法律条文(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投稿,首发于公众号“欣律评”,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nd-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离婚了男方死了小孩抚养权归谁。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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