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适用于民事诉讼吗;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张小某于2004年出生,系尹某(女)与张某(男)的婚生女儿。2008年,尹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张小某由尹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张某离开现居住地到其他城市生活工作,在200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截至2020年共有20多万元抚养费没有支付。2021年1月,张小某作为原告,尹某作为张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张某现居住地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未给付部分的抚养费。在庭审时,张某以部分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认为不应当支付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抚养费。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张小某要求抚养费的主张,并认为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无论是按照此前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还是按照现已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作为被抚养人所主张的抚养费即使超过三年,仍然有权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且相关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不会因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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