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探视变更抚养权
这是两个关联性不大的问题,也可能是夫妻离婚之后都会面对的问题。我们分层次回答:
探视孩子的问题
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夫或妻一方都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简称为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夫妻法定享有的权利,对此任何人无权侵犯。如果夫或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探望孩子,法院会遵循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对此的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38条,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当然,如果说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可能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探望的一方在一段时间内性情暴躁,或者说自己出轨被孩子知道等等),这时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其行使探望的权利。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一般来讲,父或母要求变更抚养权看的是两个要素:
其一,现抚养方已经丧失了抚养能力;
其二,孩子也想变更抚养人。
这些内容又由《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加以具体化。该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夫或妻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对此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也就是说,如果具有上述情形,只要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多半就会胜诉。
当然,如果孩子已经成年,或者孩子在满16岁之后能够以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的,说明孩子已经不用抚养,当然也就涉及不到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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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不给探视变更抚养权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