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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离婚带孩子父母不同意。离异带孩子女方不同意

2024-04-29 17:35 分类:抚养 阅读:
 

女朋友离婚带孩子父母不同意。离异带孩子女方不同意

红网时刻新闻4月17日讯(记者 肖依诺)父母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并自愿“随母姓”,而父亲在得知孩子改姓后,一气之下将负责更名的公安局告上法庭。

4月16日,湖南高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改姓”纠纷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周某甲(男)与黄某甲(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离婚,周某乙一直由黄某甲抚养。

2022年4月,黄某甲作为实际抚养权人亦系主要监护人,在充分征询周某乙意愿后,未经周某甲同意,黄某甲、周某乙向某县公安局派出所递交姓名变更申报材料。经派出所核查同意后报某县公安局核准,某县公安局审核同意更名申请,将姓名“周某乙”变更为“黄某乙”。

周某乙更名后,老师、同学均叫其“黄某乙”。身份证、户口簿、学籍名等相关身份证明均变更登记为“黄某乙”。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周某甲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某县公安局将姓名“周某乙”变更登记为“黄某乙”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乙于2013年3月2日出生,现已满10周岁,就读小学四年级,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虽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未成年人才是其姓名权的权利主体。考虑黄某乙更名后至今一直使用该名字的情况,名字与其校园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较深,且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若又将其名字更改回去,既会违背黄某乙本人意愿,亦会给黄某乙的生活学习带来不便。

另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监护权,但监护权的行使,重点在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不应把重点放在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争议上。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变更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需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但更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当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冲突,或监护人之间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见不一致时,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思想、表达、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亦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确立规则,即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尊重其真实意愿也是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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