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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抚养孩子协议

2024-04-26 18:10 分类:抚养 阅读:
 

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轮流抚养协议,最大限度减轻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相识,2014年育有一子小雨(化名),2022年因感情破裂分手并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何某回到其户籍地工作生活,小雨随父亲陈某共同生活。在何某探视小雨时得知陈某已组建家庭,认为陈某对小雨关心不够,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雨由何某抚养。陈某不同意,认为何某经常探望并偷偷带走小雨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

审理中,鉴于小雨已满8周岁,承办法官征求小雨本人意见,但小雨始终沉默不语。庭前调解时,在父母不断追问下,小雨情绪崩溃,在法庭上哭泣,无法表达真实想法。承办法官见状迅速联系心理专家介入,经过开导,小雨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表示更想和妈妈共同生活,但也舍不得爸爸,自己并不想与父母长期分开。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提出原、被告可以各让一步——轮流抚养,将因单亲抚养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劝说,双方很快同意了轮流抚养的调解意见,并对轮流抚养的周期、交接的时间和方式、期间抚养费的负担与探视权等都做了明确约定。最终,何某与陈某对孩子小雨的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为这场抚养权争夺战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轮流抚养相较于单方抚养方式更为灵活,既可以弥补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产生的心理问题,也可以满足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感需求。轮流抚养协议是否可行,应综合审查父母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子女意愿及适应能力等因素。

供稿:金坛法院 凌子齐

编辑:何 薇

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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