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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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单人户)。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补贴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得转借、转租、空置、损坏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配套设施及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局申请续租。经区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金按届时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者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报信息的核实、处理、住房保障方式转换等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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